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8-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90〕319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沈阳财政局:

  你局沈财文字[1990]27号文收悉。关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范围问题,经与公安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1987年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只有符合该条例第五条所列建队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成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公通字[1990]11号文可着规定服装。因此,着规定服装的消防人员的范围,仅指根据《条例》规定并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级主管部门、编制部门审批成立的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消防人员、保卫人员不在本范围内,不得着规定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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