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0-08-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商字〔1990〕284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1990年调整油脂(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 |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一、菜籽油(籽)、花生油(仁)、棉子油(籽)、芝麻油(料)、茶籽油(籽)葵花籽油(籽)、豆油、大豆的定购价格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食油和大豆,按1990年
二、油脂(油料)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新增加的统购价款,由用油地区或单位负担。预算上列“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科目,不得在粮食企业收入中退库。新增食油加价款的具体拨补与结算办法,按财政部、商业部(85)财商字第49
三、农村返销食油和大豆的价格,凡已实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比例价供应;凡按统购价供应的,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供应。城镇按统销价供应的食油和大豆,其统销价格不变。
四、食油和大豆定购价格调高后,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