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2-03-2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字〔1992〕34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经研究,现就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列入“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
二、民政部门发给优抚救济对象的粮价补贴列入“其他费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