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4-05-1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商字〔1994〕227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稳定食油市场,国家陆续调销了部分商品储备食油。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调销的商品储备食油,调拨双方要按规定的结算价格结算。调入地区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调出地区收回货款后,要及时归还银行、相应减少商品储备食油贷款。
二、中央财政根据调出地区实际调出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品种和贷款金额,相应减少贷款垫息。
三、国家商品储备食油调销结算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已垫付的利息款,其上缴款项企业通过“其他应缴数”科目核算。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对地方财政应上缴的利息款,中央财政相应抵扣粮食补贴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