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5-1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中国银行 | 【实施日期】 | 1994-06-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94〕239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分行: 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财政部统一印制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三种凭证均为四联,式样附后。 《用汇申请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通知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现钞、汇票、旅行支票等应分开填写,不得在一份凭证中汇总填写。 以上三种凭证自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