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4-05-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4〕26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下同)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2.1989年向企事业单位及“两金”管理机构发行的特种国债。
3.1994年发行的第一号非实物国库券(半年期),从1994年7月25日开始偿付本息。
2.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
3.1994年第一号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
4.1993年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
四、以前年度到期可以兑付而未按期兑取本息的各年度国债,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1981—
五、今年国债兑付期,特种国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