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4-05-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4〕61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于1993
“两金”的欠缴清理工作主要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其做好清理欠缴和结算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集中力量,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停征“两金”的国有企业逐户办理结算。凡属应缴未缴的“两金”款项,要限期追缴入库。各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中央国有企业的“两金”清理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的“两金”清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清理出来的拖欠“两金”数额,应积极组织入库,对一些欠缴“两金”数额较大,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分期缴纳,但一般应在1994年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如:关停并转和长期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缴或免缴照顾的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欠缴“两金”追缴入库。
三、为了规范减免报批手续,加强统一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欠缴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减免报批表》,各国家税务分局在报送欠缴“两金”减免报告时,应按表格所列要求认真填写,减免数额较大的要附文列出单位说明减缴或免缴原因。具体减免报批表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