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4-12-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协字〔1994〕130号 |
【首选类别】 | 注册会计师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自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应由各省协会负责办理,各省协会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的规定以及[93]财会协字第122
如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需附非执业会员证复印件。
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材料的同时,应报送批准注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列示的栏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注册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日、考试或考核通过、从事独立审计年限等。
二、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规范批准文件行文格式及内容。
根据
(4)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及主任会计师和副主任会计师姓名;
各省财政厅(局)批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授权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2)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及主任会计师和副主任会计师简历。
三、各地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和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同时没有报送以上所列备案材料的,将视同复审不合格,退回各地重新进行审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对新批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实地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应对当年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达不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不定期对各地成立的新所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