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5-03-0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95〕13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现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
二、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未达质量标准发生赔偿,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质量赔偿损失”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并在第29行项目下,增设“其中:存出保证金”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出的质量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