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支持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发展,提高国家资本金在外经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例,现对外经企业一九九三度“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企业一九九三年度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暂挂的“未分配利润”,可再提取一部分公益金,补提的公益金与一九九三年当年已提的公益金合计,不得超过一九九三年当年税后利润的20%,其余均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金的,“未分配利润”再提取公益金后的余额,可转作盈余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