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一九九三年度“未分配利润”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3-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外字〔1995〕13号
【首选类别】 国际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支持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发展,提高国家资本金在外经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例,现对外经企业一九九三度“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企业一九九三年度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暂挂的“未分配利润”,可再提取一部分公益金,补提的公益金与一九九三年当年已提的公益金合计,不得超过一九九三年当年税后利润的20%,其余均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金的,“未分配利润”再提取公益金后的余额,可转作盈余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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