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9-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1995-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5〕9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 5号)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