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9-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5-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9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 5号)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转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19951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