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9-26 |
【颁布单位】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资事发〔1995〕90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将表样的统一格式及其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所需经费比照国资事发[1995]33
编 号:_________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
投 资 单 位 申 报 | ||||||
投 资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单位性质 | 主管部门 | |||||
单 位 | 单位地址 | 单位邮编 | ||||
接受投资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拟开办) | ||||||
单 位 | 单位地址 | 组织形式 | ||||
资产来源 | ||||||
申 请 | 资产总额 | |||||
转 为 | 其中:固定资产 | |||||
经 营 | 流动资产 | |||||
性 的 | 无形资产 | |||||
资 产 | 其他 | |||||
转经营形式 | ||||||
经办人 | ||||||
申 报 | 电 话 | |||||
负责人 | ||||||
理 由 | (公章) | |||||
年 月 日 | ||||||
资产评估(重估) | 确认结果 | ||
评估(重估)前价值 | 确认价值 | ||
评估(重估)后价值 | 确认单位 | ||
评估单位 | 确认文号 |
审核审批意见 | |||||||
经办人 | |||||||
主管 | 电 话 | ||||||
部门 | 负责人 | ||||||
审核 | (公章) | ||||||
意见 | |||||||
年 月 日 | |||||||
国有 | 经办人 | ||||||
资产 | 电 话 | ||||||
管理 | 负责人 | ||||||
部门 | (公章) | ||||||
审批 | |||||||
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定结果 | |||||||
经核准转为经营性资产总额 | |||||||
其中: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
流动资产 | 其他资产 | ||||||
其他需审 | |||||||
定的项目 | |||||||
附: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 |
名 | 结 构 | 购 建 | 单 | 数 | 帐 面 | 备 | |
称 | 规格型号 | 时 间 | 位 | 量 | 原 值 | 净 值 | 注 |
附件二: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 |
一、“申报单位”:指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单位的全称。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申报单位保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3.“单位性质”:指投资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社团或其他等。
5.“单位地址”:指投资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二)“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指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接受投资或拟开办的单位。
3.“单位地址”: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4.“组织形式”: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财产组合方式。一般包括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他形式等。
(三)“申请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指投资单位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的资产。
1.“资产来源”:一般包括单位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等。
2.“资产总额”:指投资单位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评估(重估)前价值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转经营形式”:一般是指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其他等方式。
(四)“申报理由”:填写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原因。
1.“经办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的人员。
3.“负责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分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一)“评估(重估)前价值”:指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评估(重估)后价值”:指已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再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的价值总和。
(三)“评估单位”:指受拟开办单位委托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确认价值”:指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总和。
(六)“确认文号”: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确认文号。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