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11-1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5〕52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
(二)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于今年
(三)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全部面向社会发行,居民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发行结束后,如持券人需要提前兑现,可到原签发机构办理提前兑取本息,提前兑取本息的计算办法及利率档次与今年
对于提前兑取的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经办单位可在原发行额度内继续向社会发售。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但利息只计算到1998年
(四)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于
(一)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各地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等财政中介机构向财政部承购包销,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合同后面向社会销售,不得跨系统委托其他单位代理发行,各银行的承销数额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
(二)为了切实加强对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发行的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对承销单位的发行业务进行检查,严禁超发。
(三)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因与今年
(一)各承销单位应使用国库券发行有关科目,用以核算发行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所收款项,其会计核算手续由各承销单位自行制定。
(二)各经办机构所收国库券款项应按原承销渠道逐级上划至承销单位,由其汇总后填制电汇凭证,按合同规定在12
(三)发行期结束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将按合同签订的数额核对各承销单位上划的款项,核对无误后,由财政部颁发确认书。
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的发行费为发行额的4.7‰。发行期结束后,财政部在收到发行款项后5
凭证式国库券发行费和提前兑取收取的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各承销单位可视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各承销单位办理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的具体做法,可分别参照银传[1995]12号和财国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