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95年第5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11-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政部公告〔1995〕5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公告如下:

 一、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库券”)计划发行60亿元,期限三年,从1121日起开始发行,1216日结束。

  二、本期国库券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持满三年的,年利率为14%,并实行保值贴补。

  三、本期国库券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利率分档设定。

  四、本期国库券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各地国债服务部承购后,面向社会销售。居民个人和其他投资者可到上述机构办理购买事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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