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正在全国进行,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正确执行政策,现将检查金融保险企业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我部委托各地查出人民银行及各级分、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73号文《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此件已经财政部批准)的问题,请将违纪事实、违纪金额和处理建议如实上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和商贸司,统一研究处理;委托各地查出人民银行所属的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各种融资中心和资金拆借市场及票据交换所等)违反国家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违纪问题,由各级大俭办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二、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本期利息收入,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才能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凡企业擅自扩大政策性贷款核算范围,或以政策性贷款为借口,或自行改变权责发生制原则.随意减收、缓收、不收贷款利息,不作应收利息入帐的,一律作违纪处理。考虑到处理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实际情况,委托各地查出这部分违纪金额,由各地分项列表说明,提出处理建议,如实上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和商贸司,统一研究处理。
三、企业构成工资总额的各种支出必须如实纳入工资科目核算,工资改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银行实行行员制工改方案执行,任何企业不得在工资科目外以各种名义乱发工资性补贴、津贴。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按(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之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得扣除。各地在检查中对集中缴纳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1995年在工资科目核算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暂不作违纪处理.待编报年终决算时,如实按规定作纳税调整。对上年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年终决算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的作违纪处理。
四、在今年大检查中查出亏损行的各种违纪问题,凡属自查出来的作调减亏损处理,调整后出现盈利的,对盈利部分要依法补交所得税。凡是被查出亏损行截留转移收入、虚列亏损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1995年10月13日财检字[1995]43号《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被查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