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12-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4-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9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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