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12-1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6-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5〕297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
一、根据国家有关农口企事业的财税政策以及农口企事业财务管理法规,监督中央级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发挥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对向中央解缴财政收入的农口企事业单位解缴情况履行稽核监缴职能。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监督、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地缴入中央金库。对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做好征管工作。
三、审查中央企事业年度财务决算。 (一)负责对中央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的审查。审查出的违纪问题,按
四、根据
五、参与企业专项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的评估、考核、验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向我部农业司、财政监督司提交审查报告。
六、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制度,对中央农口企事业单位实施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七、各地派出机构除按有关规定向部报送有关报表情况外,还要对中央农口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经常地、及时地向我部反映有关情况,注意发现影响中央财政预算和全局的带倾向性的问题,并以书面材料报送部农业司、财政监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