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12-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098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还新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仅限于(87)财税字03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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