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12-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4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