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1-03 |
【颁布单位】 | 国内贸易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6-01-0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散联字〔1995〕第13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第九条服务性收入。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散办对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依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平衡,集中使用。
第二十五条鉴于专项资金是国家赋予各级散办征收管理的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专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散办有权审查,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散装办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散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