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1-06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民优发〔1996〕1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中关于从1995年1月1日起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警衔津贴列入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之中。具体规定为:

    一、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发。

    被授予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上述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的被授衔人民警察,这期间享受的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即每人每月54元,也作为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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