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中关于从1995年1月1日起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警衔津贴列入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之中。具体规定为:
一、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发。
被授予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上述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的被授衔人民警察,这期间享受的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即每人每月54元,也作为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