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1-0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6〕1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5]233号通知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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