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1-1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6〕8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解决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难,沉淀、挂帐资金多的问题,现将《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贯彻。 附件: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件:
一、要充分重视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回收管理是整个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回收不好,直接影响这项资金正常周转使用。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同时应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宣传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性质和有关政策,如实汇报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促进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保证扶持项目的成功,使之达到预期效益,增强受援单位的还款能力,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就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实行项目管理是保证扶持项目成功的有效途径。要坚持扶持项目由集体研究决定,严把投向、立项、审批、拨款关,杜绝人情、关系项目,建立健全扶持项目的考察论证、跟踪反馈、监督检查和完工(建成)验收制度,切实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投放和使用的有效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对于所扶持的项目,力争做到扶持一个,成功一个,见效一个。
三、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条款和还款的保证措施,补充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法人代表更换债务不变等内容。财政部
四、合理确定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期限。回收期限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直接关系到财政支农周转金能否按期收回。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扶持项目的建设期及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区别不同行业的不同项目,合理确定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期限。加工业以及建设期较短的项目等,回收期限一般以
五、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完善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责任制,明确借、还款双方的责任。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要坚持谁投放、谁回收的原则。财政部门直接投放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回收;委托主管部门投放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回收。财政部门应逐步取消与主管部门联合投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做法,理顺回收工作关系。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要坚持谁借款、谁归还的原则。下级
六、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担保抵押办法。有条件的国有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应以自身的资产作抵押或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有条件的农口事业单位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借款到期不能归还,
七、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指标与本级累计回收率挂钩的政策。对累计回收率较高的地区,可增加其借款指标;对累计回收率较低的地区,相应减少其借款指标。
八、建立健全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奖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对借出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应根据到期金额将还款任务及时落实到单位(部门)。同时根据还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对于按时完成还款任务的单位(部门)优先安排新的借款;对在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给予奖励。 对于未及时完成还款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给予处罚。一是加收原费率
九、运用法律手段,强化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力度。对确有还款能力而不按时还款的用款单位,财政部
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沉淀资金问题。对沉淀资金要进行全面清理,分清年度,分清原因,分清级次,实事求是地认定各级的沉淀资金数额,严格按财政部(92)财农字第
十一、鼓励县、乡
十二、建立财政支农周转金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弥补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损失。其基金来源从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提取,提取比例为20—30%,最高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