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1-12 |
【颁布单位】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农综字〔1996〕7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编报工作,现将项目计划编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二、实行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后,为避免下年度项目轮空,不再是坚持“先验收后立项”,而采取先审批新年度项目计划,后验收上年项目的做法。但竣工项目如验收不合格,将根据实际情况调减以后年度的中央财政投资。
三、从
四、从
五、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计划分别编报后,要使两类项目在同一开发区内统筹安排,配套实施。
六、按照择优立项原则,应优先选择如下土地治理项目:(1)单位投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中低产田改造以1995
七、编报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计划,要认真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做到:(1
八、为严格控制开发区范围,要求开发区每个县每年的土地治理任务不低于2万亩;在现有开发区土地治理任务还很重的情况下,即便加大投资力度,也不应再扩大开发区的县数。在上报计划中,要对开发区内县数的变动、增减情况专门做出说明。
九、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分别按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落实,并保证将当年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的3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十、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业务活动经费,由按总项目统一提取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按政策规定分别提取。两类项目提取两费总额不能超过规定比例。由于只编报年度项目计划,不再提取不可预见费。
十一、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不论是续建项目计划,还是新增投资项目计划,都要同时报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水资源论证材料等附件。如果中央财政新增投资规模下达得早,续建项目和新增投资项目也可以合编为一个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