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3-1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6〕1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今年以来,财政部驻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税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税检查和所得税征管工作中,遇到一些财税政策问题,并先后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经研究,对
一、关于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
二、关于地方政府减、免税问题 关于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税问题,国务院已三令五申,要求坚决予以制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关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明确规定:“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非银行金融机构计税工资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个别地区确需高于500
四、关于地方自定的财务政策问题 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93)财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