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3-1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6-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96〕40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
为规范
1.科研单位在固定资产可提取固定资产使用费。设备仪器按原值的5%、房屋建筑物按原值的2%计提。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在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和其他科研生产经营项目之间合理分摊。
2.科研单位从事国家计划科研任务以外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在其经济收入能承受的前提下,可比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3.自收自支科研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并在国家计划科研任务和其他科研生产项目之间合理分担。
4.凡使用国拨科研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购置的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1.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国拨事业费应主要用于从事国家计划科研任务的人员经费支出。如人员经费支出大于事业费拨款,在不增加科研费拨款和不调整科研合同价款的前提下,其不足部分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中从事军品研制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等工资性支出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根据《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费用可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2.试验费中增加仿真试验、可靠性试验、阶段性试验、定型试验费用。
3.管理费中增加设备仪器维修费、科研器材毁损和报废(盘亏减盘盈)、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科研项目管理费用:全年科研经费拨款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
单项价值在
2.研制周期在
六、科研单位从事国家计划科研任务以外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其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类企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