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3-30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1996-03-01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6〕8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
一、
二、除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如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办法外,对1996
三、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各地不得擅自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考虑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