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6-04-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6-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3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八五”期间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已经到期,“九五”前两年,即19961997两年内,金融、保险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61997年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殊性,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享受两档低税率的照顾。

  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执行33%,另外再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财政22%的利润。具体纳税方式另定。

  三、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1994]财税字001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但对本文下发前已按上述文件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信用合作社可执行到期满为止。

  以上规定自199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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