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6-06-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法字〔1996〕26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已由部党组讨论通过,并报经全国普法办公室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组织实施。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经部党组研究决定,1996年至2000年继续开展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此,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积极性,密切联系财政工作实际,务实创新,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落实到各项财政工作中去。

  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继续深入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重点抓好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财政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广大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基本实现依法理财、以法治财,为深化财税改革、健全财政职能、振兴国家财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任务

  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相当繁重,按照中宣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既要组织广大财政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知识,又要组织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学习财政法律、法规;既要负责财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要承担向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宣传普及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的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项任务:

  一是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努力提高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贯彻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的自觉性。

  二是开展宪法知识和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广大财政干部增强权利义务观念,自觉地用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是重点抓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制定的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广大财政干部和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

  四是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依法理财、以法治财的实践中去,使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三、基本要求

  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财政干部、财务会计人员、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基本要求是:

  第一,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干部和财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对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在学法用法中发挥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财政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理财、以法治财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

  第二,财政干部、财务会计人员既要了解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更要熟悉和掌握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学会依法理财,依法办事,自觉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

  第三,财经院校的在校学生要系统学习和掌握财政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立法精神,法学理论和财政法学应当成为财经院校学生的必修课。

  第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既要合法行使权利,又要认真履行义务。

  四、工作方法

  第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财政部制定全系统的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明确重点,统一标准,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的具体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宣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财政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根据规划确定各年度的实施计划。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都要报财政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坚持面授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财政法律知识培训,要充分运用财政系统的培训基地,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培训法制宣传骨干,学习重点法律、法规。财政部将于19968月举办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主要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财政法制干部。1997年上半年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培训一批法制宣传教育骨干。2000年以前,全体财政干部至少都要接受一次全面培训。财政管理干部院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财政法制机构要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讲授和宣传财政法律、法规。

  第三,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财政法制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等新闻媒体,发挥法制文艺、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广泛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的声势。

  第四,要采取多种形式,使财政法制宣传形象化、具体化。通过举办图片展览、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形式,把法律条文形象化、具体化,使财政法制宣传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财政部计划1998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有计划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五、实施步骤

  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大致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宣传发动阶段。1996年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充实人员,制定规划,培训骨干,做好宣传发动等各项工作。财政部负责编写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统编教材,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好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

  第二,组织实施阶段。1997年至1999年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立法进程,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学习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考核验收阶段。2000年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总结验收。

  六、保障措施

  第一,建立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宣传教育办事机构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抓好年度和阶段性总结,表彰先进,督促后进。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把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为国家财政的振兴、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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