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6-20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6-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6〕10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为:

         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

应纳税额=〔(──────────-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2

  本通知自19961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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