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1-2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6〕69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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