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税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2-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10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是否应当纳税的请示

山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是否应当纳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省沁县组织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发放与回收工作是“山西农业综合发展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该项目是我国政府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通过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协定》的形式确定的。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简称《通则》)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者或担保者是会员国,这些会员国应确保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均应免除纳税,支付时不扣税,并不受此类会员国或在其领土内执行的任何税法的限制。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上述规定对国际农发基金会会员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的法律。我国是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之一,应遵守《通则》的各项规定。因此,对你省沁县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通则》有关规定免征各税,已征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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