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神朔铁路占地征免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2-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7〕21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陕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我们就神朔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与陕西、山西两省财税部门和神华集团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综合部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现对神朔铁路占用耕地征免耕地占用税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神朔铁路线路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神朔铁路沿线的车站、仓库、堆货场等生产设施占地,职工宿舍等生活区占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对与神朔铁路连接的铁路岔线线路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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