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5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8-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政部公告〔1997〕5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决定在今年国债发行总额内增加发行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发行时间从199791日开始。

  二、增加发行的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的分档计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增发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后,1997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截止日期从原定的19971020日延长到19971231日。

  四、增加发行的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除继续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外,为方便投资者购买,增加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网点办理面向社会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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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21月—19921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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