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12-0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7〕329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内仍归口农业司管理。兵团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单列后,可同时向我部各有关司局汇报财务工作、咨询资金管理政策、申请预算资金和有偿借款、报送相应的经费决算、参加有关司局召开的专业会议。兵团应接受我部各有关司局和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单列后,兵团内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所有财政性资金必须归口兵团财务局,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财政部门安排给基层企业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兵团在下拨各项财政资金时,必须将拨款文件抄送我部有关司局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兵团财务局要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和检查。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单列后,兵团向我部报送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应包括兵、师两级,并且经过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为了便于对兵团总体财务收支状况的了解,兵团同时还向我部报送财务会计总决算。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加强自身的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强化师、团财务力量,以适应财务预算单列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兵团应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今后对经批准的团以上机构增编情况,要抄报我部。
六、农业部仍然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兵团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日常财务行为仍应接受农业部的指导、监督和帮助。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