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12-0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 | 【实施日期】 | 1997-12-09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97〕491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三峡建设基金使用管理,保证其合理和有效使用,我们制定了《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保值增值,促使三峡电网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
第五条
第六条 电网公司应根据国家审定的概算,贯彻“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投资控制和管理,并严格规范内部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平衡情况提出三峡输变电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与国务院三建委办公室协商后,报国家计委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年度资金计划,合理调度资金。
第八条 电网公司要按计划、合同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三峡电网建设基金。
第九条 电网公司应加强内部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竞争机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力争投资有所结余。单项工程竣工出现结余时,主要应用于整个三峡输变电工程以丰补歉,在满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经计划、财政等部门核定结余投资额后按规定预提留成收入。结余投资建立专帐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电网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务月报、年报制度,及时将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通过国家电力公司报送财政部、国家计委等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电网公司对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负责范围之外的工程项目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的管理。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承包合同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具体包括: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年度投资执行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统计报表及工程价款结算单。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和设备购置的资金管理。电网公司委托所属物资公司负责物资采购和设备购置。电网公司对物资公司上报的年度物资采购和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批,按照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结合资金到位情况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的科学研究试验经费的管理。电网公司以服务工程、应用工程为原则确定三峡输变电科研课题,与各相应科研单位签订的科技咨询合同、科技服务合同,合理安排资金用于支付咨询费和科研经费。其中专门针对三峡输变电的特性而进行的科研项目,由电网公司向科研单位拨款。科研成果归电网公司所有;与有关科研院所签订的属于阶段性服务三峡工程需要的科研项目,可以采取拨款和贷款方式同时投入进行开发,科研成果共享,其经济效益视拨款和贷款比例由合作双方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根据资金平衡情况和工程进度,审批电网公司所报送的工程投资计划。加强三峡电网
第十七条 电网公司要加强对
第十八条 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