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12-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7〕13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阅E19941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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