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1-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政字〔1998〕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关于政策性金融债券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你处主报我部的《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关于政策性金融债券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特审[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据此,对企业购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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