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01-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8-01-1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监字〔1998〕2号 |
【首选类别】 | 监督检查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驻北京、辽宁、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日常监督的对象 由专员办实施日常监督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仍在执行新增财政收入全部留用政策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武汉、芜湖、重庆、杭州、沈阳、长春、哈尔滨、北京、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宁波大榭岛等开发区。
二、日常监督的范围、方式、内容 监督范围是开发区年度增值税、消费税完成情况,包括开发区财政、国税、国库及相关企业。监督方式为定期检查和集中审核,每年对开发区内企业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主要监督以下内容:(1)是否存在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实际在开发区外经营的问题;(2)是否存在将开发区外的“两税”收入转入开发区内的问题;(3
三、处理原则 对查出开发区虚增“两税”的各类违纪问题,经被查的开发区财政局及管委会签章确认后,专员办要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限期对虚增“两税”予以调整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按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拒不签章或逾期不予调整纠正的,上报财政部在年终财政结算时处理。
1、各专员办应于年初制订出日常监督工作计划,依照计划开展对开发区企业“两税”情况的定期抽查,定期抽查工作于下一年度1
2、对各开发区年终上报的决算以及财政、税务、金库的有关报表,要结合日常监督中掌握的情况,认真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发现有问题的,要核实清楚。
3、在检查中要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行政,认真遵守廉政规定,检查程序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监字[1996]17号)执行。
4、各专员办要及时报送有关开发区“两税”日常监督的信息资料,包括查出的问题、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等。年度结束后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地方司和预算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