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1-1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8〕3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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