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1-19
【颁布单位】 农业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农经发〔1998〕2号
【首选类别】 农业综合开发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Ⅲ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下,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清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帐实、帐款相符,弄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形成全国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总表。

    (二)通过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界定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进行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四)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都纳入管理的范围。

    (五)通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集体资产

管理和监督。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本方案所限定的清产核资工作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乡(镇)、村、组。

    本方案所限定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是上述工作对象及属于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清查资产。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三)界定资产所有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四)核实资金。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五)登记产权。是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占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已经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全国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并根据全国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和统一规定的时间点,对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衔接。

    三、清产核资的工作步骤

    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自1998年2月开始,1998年3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1999年3月底前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998年6月底前完成)。

    这一阶段各地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方案,拟定实施细则。2、印制清产核资报表。3、开展试点,总结经验。4、进行户数清理登记,确定工作范围。5、编印培训教材,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人员。

    (二)实施阶段(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这一阶段各地的主要任务是:1、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逐项清理。2、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估价或价值重估,并填制资产估价或价值重估申报表。3、界定资产的所有权,并填制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表。4、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企业、单位的资产占用量及各项资本金,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5、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调整帐目。6、按统一规定填制清产核资统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7、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产权登记。这一阶段按以下两步进行:

    第一步:自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由村统一组织实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清产核资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县级清产核资机构要组织人员帮助清查。自查结束后,村、组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制清产核资报表,以乡(镇)为单位将各村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清产核资机构统一组织填制清产核资报表,并形成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综合报告上级报县级清产核资机构。

    第二步:检查验收。自查结束后,由县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检查验收,并办理核准手续。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补查。检查验收结束后,填制清产核资汇总表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清产核资机构。

    (三)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1999年3月底前完成)。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1、各级进行工作总结并写出报告,逐级上报。2、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各项数据。3、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这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按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的标准、统一报表格式、统一培训教材。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一切资产。这些资产无论采用哪种经营形式,也无论是由谁占用,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变。

    (三)要通过界定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理顺三方面的权属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三级之间的产权关系,不能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共有资产,均要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有所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的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形成的资产,应全部归该组织集体所有。

    (四)对多方出资形成的共有资产,由实际控股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摸清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理顺资产所有权关系,使集体所有的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乡(镇)、村、组。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上述工作对象及属于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清查资产,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资金,登记产权,建章建制等。

 

第二章  资产、负债清查

    第五条  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第六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二)存款。清查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三)短期投资。清查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额、投资时间、投资原因和投资到期时间。

    (四)应收及预付款。清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主要包括:

    1、清查应收票据,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帐金额一致为准。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3、对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并限期收回。

    (五)存货。清查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主要包括:

    1、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2、对长期借出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3、清查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并将清查结果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核对后,列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值中。

    第七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产形态、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

    在清查长期投资时,集体经济组织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第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清查房屋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

    (一)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二)承包、出租的各项固定资产由发包、租出方负责清查,对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包、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三)对借出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五)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六)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对这些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等。

    第十条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第十一条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企业、单位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种储备物资等。对这类资产清查时要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第十二条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用类土地、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和开展经营性活动占用或租用的集体土地。

    农用类资源性资产的清查,要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开展经营性活动使用的集体土地,凡已办理报批手续的,按批准的数量上报;没有办理报批手续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其土地面积先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对报批的数量与实际丈量的数量不符的,以实际丈量的数量上报;对土地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先由占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查并单独注明。

    第十三条负债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二)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三)对负债清查时,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必须全面、完整,防止漏查。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清查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乡(镇)村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

(二)在清查资产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地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三)清查资产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县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检查验收,抽查面不得低于15%。

 

第三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十五条  资产估价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经营性资产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六条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但一般下列情况应酌情估价和处理:

    (一)帐外财产和无偿调入财产等,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

    (二)为提高使用价值而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因改建、扩建、装修、更换部件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拆除部分原值调减。

    (三)使用或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其他费用计入在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的价值内;使用或征用后尚未兴建房屋及构筑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费用登记入帐。

    (四)难以确定其价值的礼品等资产,可只登记其实物量,不登记价值,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实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价值重估参照国家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工作,由乡(镇)、村清产核资机构分别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工作结束后,要分别填报资产估价或价值重估申报表,经乡(镇)清产核资机构审核并将资产估价或价值重估结果汇总后,报县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在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第四章   界定资产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界定资产所有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以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并比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乡(镇)、村清产核资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多方出资形成的共有资产,由实际控股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界定。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县级以上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协调或裁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所有权界定报告并填制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表,经乡(镇)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报县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

 

第五章   核实资金

    第二十七条核实资金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第二十八条  资金核实工作,由乡(镇)、村清产核资机构分别组织实施。资金核实申报表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占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经乡(镇)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报县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后,在半年内须向县级清产核资机构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经济组织要如实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经乡(镇)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报县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并颁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七章  总结与建章建制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地方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对本地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按规定时问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检查的内容是:

    (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并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政策和要求,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二)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妥善解决,并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处理。

    (三)对各种闲置资产和积压物资进行登记填卡并采取了处理措施。

    (四)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进行了相应处理或制定了处理方案。

    (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填制各类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了改进经营管理和调整结构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和结束后,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产核资中暴露出l自勺矛盾和问题,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建立健全有关规定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地方各级应切实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清产核资后形成的各项数据,要与农村合作经济统计报表相衔接。按照国家统一的报表格。式,如实填报数据和反映问题,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集体资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走过场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清产核资中违反工作纪律的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节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管理极为混乱,“家底”严重不清,资产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化公为私或低价变卖、转移集体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当地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第三十九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搜集有关的原始材料和新形成的资料,并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第四十条各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均须遵照本办法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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