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炳麟先生无偿捐赠毛衣予以免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1-22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署税〔1998〕2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郑州、长沙、合肥、福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香港大业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炳麟先生向国内受灾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的1万件毛衣(河南2500件,湖南2500件,安徽3000件,福建2000件,价值50万元港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毛衣进口前,河南、湖南、安徽省侨办和福建省民政局应凭接受捐赠证明和分配方案,向受灾和贫困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免税证明,通知进口地海关免税验放。

    二、上述毛衣验放后,要严格按海关审核的方案分配,不得投放市场或移作他用,所在地海关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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