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11-13 |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函〔2000〕902号 |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
据了解,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规定,“网络公司”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应由各分公司按其向用户收取的通信服务费全额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各区域公司来自于所属分公司的服务费收入、“网络公司”总部来自于区域公司或分公司的眼务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