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02-14 |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3〕18号 |
| 【首选类别】 | 国家基本法规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人委托单 | ||
|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税务 |
| 第二条共享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 |
| 第三条共享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业务和技术 |
| 第四条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范围,由 |
| 第五条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
| 第六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纳税 |
| 第七条中介机构自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没有中介机 |
| 第八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资格,由地市一 |
| 第九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管理,由注册税 |
| 第十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必须按国家物价管 |
|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必须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 |
|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 |
| 第十三条因管理或使用不善导致纳税人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
|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 第十五条纳税人必须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 |
|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提供开票服务中发生下列情形的,由 |
|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 |
|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依 |
|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