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3-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监察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12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文件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1 38号)的规定,财政部、监察部决定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均纳人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2002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收支管理等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2.是否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3.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项目。

4.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对象。

5.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

6.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2.是否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或征收标准。

3.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征收标准。

4.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1.是否按照规定领取财政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2.是否按照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4.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

1.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2.是否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3.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人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4.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国库。

5.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纳人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范围。

6.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7.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其他事项。 检查依据详见《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文件依据》(附件1)。

三、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中央部门和单位自查与财政部会同监察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2003年3月20日至4月20日,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本级及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报《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综[2003」 38号文件规定进行自纠,填报《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并根据自查情况

写出自查报告。中央部门和单位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填报并汇总本部门和单位忡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连同有关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附软盘)分别报送财政部、监察部一式三份。

财政部联系人及电话:综合司郭梅68551420

监督检查局吴晓滨68552315

监察部联系人及电话:办公厅牟震华62117697

(二)重点抽查阶段

2003年5月或6月,财政部会同监察部根据中央部门和单位自查情况,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对重点抽查情况逐一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重点抽查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及其他相关事宜,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掌握基本精神和内容,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督促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自查要求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重新自查。同时,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本部门和单位有关自查情况的汇总和报送工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够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 件一 :

中 央部 门和 单位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及 政府 性基 金“ 收支 两条 线”专 项检 查文 件依 据

一 、 中共 中 央、 国 务院 文 件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 )

( 二 )《中 共中 央、 国务 院关 于治 理向 企业 乱收 费、 乱罚 款和各 种摊 派等 问题 的决 定》( 中发 [1997]14号 )

(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7] 58号)

( 四 ) 国务 院《 违反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和 罚没 收人 、收 支两 条线管 理规 定行 政处 分暂 行规 定》( 国务 院第 2 8 1号 令)

( 五 )《 中共 中央 办公 厅、 国务 院办 公厅关于 转发 <监 察部 、财政 部、 国家 计 委 、中 国人 民银 行、 审计 署关 于 1999年 落 实行政 事业 性收 费和 罚没 收入 “收 支两 条线 ” 规定 工作 的意 见> 的 通知 》中办发 [ 1999] 21号 )

( 六 )《 国务 院办 公厅 转发 财政 部关 于深 化收 支两 条线 改革 进一步 加强 财政 管理 意 见 的通 知》 (国 办发 「 2 0 01」93号 )

( 七 )《国务院 办公 厅转 发监 察部 、财 政部 、人 民银 行 、审 计署关 于清 理整 顿行 政事 业单 位 银 行账 户的 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2001] 41号 )

(八 )中 共中 央、 国务 院其 他有 关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和政 府性基 金文 件

二 、 财政 部 等有 关 部门 文 件

(一 )国 务院 或者 财政 部、 国家 计委 批准 中央 部门 和单 位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项目 和标 准文件

( 二 )国务 院或 者财 政部 批准 中央 部门 和单 位政 府性 基金 项目 和标 准文 件

( 三 )《关 于加 强政 府性 基金 管理 问题 的通 知》 (财 综字[2000] 22号 )

( 四 )《 关于 印发 〈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和政 府性 基 金 票据 管理 规定 〉 的通 知》 (财 综字 [ 1998] 104号 )

( 五 )《 关于 加强 中央 单位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和 政府 性基 金票 据管理 的通 知》 (财 综字 「 1998」24号)

( 六 )《 财政 部关 于行 政性 收费 纳人 预算 管理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94) 财预 字第 37号]

( 七 )《 关于 将部 分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和政 府性 基金 纳人 预算 管理的 通知 》( 财预 [2000] 127号 )

( 八 )《 财政 部中 国人 民银 行关 于公 安等 部门 收费 收人 纳人预 算管 理的 通知 》( 财预 [2002] 9号 )

( 九 )《 财政 部中 国人 民银 行关 于将 部分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纳人 预算 管理 的通 知》 (财 预 [2002] 584号 )

( 十 )《 财政 部中 国人 民银 行关 于将 部分 政府 性基 金纳 人预算 管理 的通 知》 (财 预[ 2002] 359号)

(十一)《关 于印 发 〈预 算外 资金 管理 实施 办法 〉的通 知》(财 综字 [ 1996] 104号 )

(十 二)财 政部 、监 察部 、国 家计 委、 审计 署、 中国 人民 银

行 《关 于印 发〈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和罚 没收 人实 行“ 收支 两条线 ”管理 的若 干规 定〉 的通 知》( 财综 字 [1999] 87号 )

(十三) 财政部、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的通知》( 财 综字[ 1999] 88号 )

(十 四)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央 单位 预算 外资金 收人 收缴 管理 改革 试点 办法 〉的 通知 》(财 库[2002] 38号 )

(十五)财政部有关中央部门和单位收人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文件

(十六)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 库[ 2002]48号 )

(十 七) 《财 政部 关于 印发 (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和政 府性 基金 年度稽 查暂 行办 法> 的通 知 ) (财 综 [2002] 38号 )

(十八)财政部等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文件

附件 二::

单位名称:

目名称

文件依据

( 文号 )

征 收

标 准

使 用

票 据

使用账户

类 别

2002年收入合计

应缴中央国库( 万 元 )

应缴中央财政专户(万元)

备 注

小 计

已 缴

未 缴

小 计

已 缴

未 缴

一、行政事业性收 费

1

2

3.

4.

……

二 、 政 府 性 基 金

1.

2

3.

4.

……

三 、 其 他

1.

2.

3.

4.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注: 1. 本 表 由 中 央 部 门 ( 单 位 ) 本 级 及 二 级 、 三 级 核 算 单 位 分 别 填 列 。

2. 使 用账 户类 别是 指预 算单 位将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或 政府 性基 金收 入存 人的 账户 类别 ,具体 包括 基本 存款 账户 、收 人过 渡

性账 户、 中央 财政 汇缴 专户 、一 般存 款户 、专 用存 款账 户、 外汇 存款 户等 。

附 件三 :

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 表 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合 计(万 元)

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政 府性 基金

其 他

备 注

项 目 ( 个 )

金 额( 万元 )

项 目( 个)

金 额( 万元 )

项 目( 个)

金 额( 万元 )

一 、 违规金额合计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项目

1.违规设立收费或基金项目

2.违规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或将基 金 转为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

3. 继续征收已取消的收费或基金 项目

4. 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 对象

5. 超过规定征收期限

6. 其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征收标准

1.征收标准未经批准

2. 继续执行已降低的征收标准

3. 擅自提高征收标准

4.其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票据

1.未按规定领取《票据购领证 》

2. 未按规定购领、使用票据

续 表

项 目名 称

合 计

( 万 元)

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政 府性 基金

其 他

备 注

项 目( 个)

金 额( 万元 )

项 目( 个)

金 额( 万元 )

项 目( 个)

金 额( 万元 )

3. 未按 规定 建立 票据 管理 制度

4. 其他

( 四)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和 政府 性基 金收 支管 理

1.未 按规 定由 部门 或单 位财 务统 一管 理收 支

2. 未 按规 定开 设银 行账 户

3. 未按 规定 实行 收人 收缴 管理 制度 改革

4. 未按 规定 将收 费或 基金 收人 缴人 中央 财政 专

户 或 中央 国库

(1) 应缴 未缴 中央 国库

(2) 应缴 未缴 中央 财政 专户

5. 未按 规定 将收 费或 基金 收支 纳人 部门 或单 位

预 决 算编 制范 围

6. 未按 批准 的预 算安 排和 使用 收费 和基 金

7.其 他

二 、自 查自 纠情 况

( 一) 责令 改正

( 二) 退还 不应 当收 取的 款项

( 三) 应缴 人中 央国 库

其 中: 已缴 人中 央国 库

( 四) 处罚

单 位负 责人 : 填 表人 : 联 系电 话: 年 月 日

注 :本 表由 中央 部门 〔单 位〕 汇总 填列 。

附 件四 :

中 央部 门和 单 位行 政 事业 性 收费 及 政府 性 基金 “ 收支 两 条线 ” 自查 基 本情 况 汇 总 表 (表 样 )

单 位 名 称

收 费 或 基 金

项 目 名 称

文 件 依 据

( 文 号 )

征 收

标 准

使 用

票 据

使 用 账 户

类 别

2002 年 收

人 合 计

应 缴 中 央 国 库 ( 万 元 )

应 缴 中 央 财 政 专 户 ( 万 元 )

备 注

小 计

已 缴

未 缴

小 计

已 缴

未 缴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1.本表由中央部门单位根据附件二汇总填列

2.使用账户类别是指预算单位将行政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收入存入的账户类别,具体包括基本存款账户、收入过渡性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存款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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