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8-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6-09-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6〕12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