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7-03-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环保总局 【实施日期】 2007-03-14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7〕20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mep.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保总局允许,不得转载。财库[2006]90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废止。

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