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4-25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7〕44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字[200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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