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01-2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金〔2008〕12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为实现金融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一
金融企业应当将上述投资及其收益全部并账,归属金融企业所有,并将初始投资分别转增职工福利支出结余和职工工资支出结余,投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
(三
(一
1.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财政部核准;
2.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3.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核;
4.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如企业年金方案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企业年金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
(三
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法规,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现象。对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责令及时调整账目、补缴税金,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金融企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