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03-0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8-03-04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2008〕43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一、《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分立协议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原资产评估资格(包括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继承方案;
(二)原资产评估机构责任、业绩的继承方案;
(三)原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四)原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批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设立事项。在批复文件中,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分立继承关系,并在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
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
省级财政部门经过审核后、认为资产评估机构符合换证条件的,应当下达换证批复,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
三、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完整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核,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后符合设立条件的,发给变更备案回执(附件4);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后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限于
(三)对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期结束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五、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以下专职的条件:
(一)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保管(内退、下岗或者已退休人员除外);
(二)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紧做好过渡期衔接的有关工作,并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财政部门盖章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你机构
特此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
特此公告。
你机构申请变更
(财政部门审批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有关规定,你机构下列项目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1.
2.
……
你机构应自收到本通知起进行整改,并在90日内(整改期不能超过
特此通知。